关于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发布日期:2026-05-01 05:01 点击次数:197
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主体:
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,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,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,切实保障春耕备耕及全年农业生产顺利开展,现就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,郑重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规范价格行为,杜绝价格违法
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,坚持公平、合法、诚实信用原则,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,合理制定农资价格。销售农资产品时,必须依法明码标价,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准确、字迹清晰、标识醒目,明确标注规格、产地、单价、计价单位等信息,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价签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。不得相互串通,操纵农资市场价格;不得捏造涨价信息,哄抬农资价格;不得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农民群众交易。
二、严把质量关口,筑牢安全防线
农资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“质量第一、安全至上”理念,严格落实生产单位质量主体责任,持证合法生产经营,严禁无证、超范围及贴牌分装等行为。严格按照国家、行业标准组织生产,杜绝掺杂掺假、养分虚标、以次充好,严格出厂检验,产品标签标识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伪造产地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。
三、健全经营制度,维护交易秩序
各化肥(含复合肥)经营者要健全管理制度,严把进货、销售、储存等各个环节,做到依法经营、诚信经营。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,严禁采购“三无”产品、假冒伪劣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化肥(含复合肥)产品。建立销售台账,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等信息,实现产品来源可溯、去向可查。储存化肥(含复合肥)产品要符合安全、环保要求,分类存放,防止受潮、变质、失效,严禁混存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物品。化肥(含复合肥)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,明确入场经营者的质量责任,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。
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开展自查自纠,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,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市场动态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对群众投诉举报属实、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等情况,将依法依规查处。
欢迎广大消费者对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,若发现违法线索,请及时保存相关证据,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6年4月11日
稿源:价格科
通讯员:谢宏泉
编辑:宣传科
审核:姚远
投稿邮箱:jascjgxck@163.com
Powered by 哈希函数的作用是什么 @2013-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
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 2013-2026